司法部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部署,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非银行支付机构、商业银行、清算机构、各类用户以及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,多次征求各地方和各部门意见,研究解决影响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问题,经反复修改形成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草案。2023年11月24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;12月9日,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,正式公布《条例》。
《条例》起草过程中,主要把握以下思路: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,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、系统思维,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监管纳入法治化、规范化轨道,防范支付风险。三是引导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,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进一步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积极作用。
《条例》共六章六十条,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:
一、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和设立许可。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,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。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,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取得支付业务许可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、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,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二、完善支付业务规则。适应非银行支付业务发展需要,明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,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。围绕保障支付安全的总体要求,明确业务管理规定,强化支付账户和备付金管理,防范风险。
三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公平、诚信等原则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,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,加强用户风险管理,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、电信网络诈骗、洗钱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四、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。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、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。规定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。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