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坚持持牌经营,严格准入门槛。《条例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,按照“先证后照”原则实施准入管理。适当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准入门槛,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,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。
二、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。《条例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、注册资本、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,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变更住所,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,变更董事、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,合并或者分立等,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。
三、完善支付机构退出机制。《条例》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和程序,同时提出退出要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方案,实现有序退出。
四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。按照“管合法更要管非法”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,擅自设立支付机构、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,应当予以取缔。同时,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,根据情形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、限制部分支付业务、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,加大违法成本。